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215执保14号
被执行人: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建磊。
本院在执行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青岛分行市北第一支行账户372005530010211112802的存款1738298,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付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