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91民初3970号
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肖家河中街16号1层。
法定代表人:骆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坤源衡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
被告: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威海路220号。
法定代表人:石建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5月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本案的工程是沪瑞线贵州境内玉屏至三穗高速公路的声屏障工程,施工工程不在我院管辖区域,施工合同履行地在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至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境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本案应由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三穗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法院依法裁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发包人是贵州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营运管理中心、承包人是本案被告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沪瑞国道主干线(***)玉屏至三穗高速公路环境保护工程(声屏障部分)施工合同文件》名称和内容及原告提交的作为甲方的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沪瑞国道贵州境玉三段声屏障施工项目经理部和作为乙方的四川云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沪瑞线贵州境玉屏至三穗高速声屏障工程生产及施工合同》的名称和内容来看,本案系原被告就达成的为完成的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等行为,双方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合同产生的纠纷,本案案由应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施工工程是沪瑞线贵州境内玉屏至三穗高速公路的声屏障工程,本院不是上述工程所在地,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或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本案案件情况以及征求原告意见后,决定本案应由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