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樊海仙某某与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s212线hwja-2合同段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824执418号
申请执行人:樊海仙,女,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
申请执行人:***,男,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察哈尔右翼中旗。
被执行人: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s212线hwja-2合同段项目部。
项目部负责人:白书军
本院在执行樊海仙***与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s212线hwja-2合同段项目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青岛中建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s212线hwja-2合同段项目部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依法冻结保证期未满无法支取,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海江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军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杨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