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乐亭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2执7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8月2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
被执行人乐亭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亭县金融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乐亭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277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1-9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本案标的141.23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到位案款150.4411万元,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民初字第2776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