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唐山滨海公路(东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亭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25民初3468号
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中瑞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唐山滨海公路(东段)有限公司、乐亭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畅通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60元,减半收取计70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奇彬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