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乐亭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卢龙县交通运输局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8)冀02执恢118号
乐亭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卢龙县交通运输局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民初字第52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乐亭县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2-7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款已经执行到位,现本案已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乐民初字第529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史春光 执行员 王晓峰 执行员 张建福
书记员 刘文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