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7民终11号
上诉人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三台县水利局、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佳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水滏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2019)川0722民初184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23元,退还上诉人成都三环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审判长 廖小军
审判员 兰大波
审判员 陈兴旺
书记员 毛玉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