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滏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敦锁文与衡水滏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10民初787号
原告敦锁文,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鹿泉区。
被告衡水滏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男,汉族,56岁,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原告敦锁文与被告***、衡水滏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敦锁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工程款35145元及利息(自2017年1月2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2000元及交通费1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挂靠关系。2010年原告承包被告***和被告衡水涂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应急供水工程,工程内容为石家庄市装备制造基地应急供水工程第五标段,该施工地点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原告按期完成工程项目后,被告***陆续支付了一部分工程款。2016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应急供水工程对账单,对账单载明仍欠付原告工程款45145元,并声称2017年1月25日前一并结清。2017年7月17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5000元;2017年7月25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5000元。对于剩余工程款35145元,被告***一直拖延支付。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认为,二被告应当对欠付原告的35145元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拒不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以达诉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敦锁文提供的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敦锁文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