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冀0582执8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沙河市飞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东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058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执行。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834500元及利息,已执行的债权数额为0元。本案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已作出罚款决定;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限制高消费令。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所有权登记、车辆登记、金融理财、住房公积金、保险收益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财产查询情况予以确认,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学文
书记员 侯雄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