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城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苏城建设有限公司、无锡鑫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6)苏0102执294号
本院在执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白马支行与江苏苏城建设有限公司、***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钱益良、吴鸣凤、宜兴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