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耐力机械有限公司

营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辽宁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811民初2239号 申请人:营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西市区。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营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营口某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辽宁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查封期间,查封财产不得买卖、转让、抵押或做其他任何处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