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水科机电有限公司

天津水科机电有限公司、天津天发永亮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699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水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738463781W
法定代表人:张金接,董事长。
被申请人:天津天发永亮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永保路增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44041323M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水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发永亮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45109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宏鹏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嘉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