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水科机电有限公司

天津水利电力机电研究所与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505民初233号
原告天津水利电力机电研究所与被告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天津水利电力电机研究所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水利电力机电研究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水利电力机电研究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天津水利电力电机研究所负担。
审判员  周子善
书记员  张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