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水科机电有限公司

天津水科机电有限公司、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津0119执414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水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接,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曾用名:天津市天发永亮水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工业区津保高速路北。
法定代表人:*才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水科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442785元、逾期利息7529.1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80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天津市创维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有车牌号为津B×××××、津M×××××、津M×××××、津B×××××号机动车四辆,现已保全查封,未实际扣押,有机械设备,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查封,故未予查封,无不动产登记,无证券权益;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宁红波
审判员*兰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恒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