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7财保104号
申请人:**影,女,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迁西县。
被申请人: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迁西县白堡店村村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77589087170。
法定代表人:张校瑜,男,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迁西支行20×××71账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迁西县路兴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迁西支行20×××71账户存款人民币21万元予以冻结。期限一年,自2020年10月日起至2021年10月日止。
案件申请费1570元,由申请人**影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宗柏
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