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孙凤芝、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1-04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承民终字第007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系***长子。
法定代理人***,系***母亲。
二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裴庆富,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上诉人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不服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裴庆富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遗漏了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宽民初字第24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审判长常淑英
审判员张甫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薛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