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河北昊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2551号

原告:河北昊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渤海新区富奥国际A座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建,执行董事。

被告:***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东方街。

法定代表人:孙立华,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昊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昊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昊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8元,减半收取计2694元,由原告河北昊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玉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