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2551号
原告:河北昊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渤海新区富奥国际A座10楼10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建,执行董事。
被告:***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平泉市平泉镇东方街。
法定代表人:孙立华,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昊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昊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昊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88元,减半收取计2694元,由原告河北昊正石化产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马玉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吕浩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