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28民初4074号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拓展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棋盘山镇棋盘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30828308143980J。
法定代表人:张广学,经理。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站,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木兰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828MB0Q069675。
法定代表人:麻春五,站长。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所,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土字街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8000977129E。
法定代表人:宋砚林,局长。
被告: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所,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平泉镇东方杰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37666021447。
法定代表人:孙立华,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所,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石洞子沟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068116341Q。
法定代表人:陈计东,经理。
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拓展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公路工程建设管理站、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被告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市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6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等待鉴定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王晓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闫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