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83民初2546号
原告:黄骅市利翔石油产品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吕桥镇红海村。
法定代表人:王守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武,河北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市平泉镇东方街。
法定代表人:孙利华,总经理。
原告黄骅市利翔石油产品经销处诉被告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利翔石油产品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3327元,减半收取计1663.5元,由原告黄骅市利翔石油产品经销处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从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钰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