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823民初422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艳,系***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君,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府佑路交通大厦10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经理。
被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立正门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姜跃利,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斯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9.00元,减半收取计5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国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