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心支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冀0823民初422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艳,系***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君,平泉县兴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泉县府佑路交通大厦1016室。
法定代表人:张新宇,经理。
被告:***。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立正门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姜跃利,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华通路桥建筑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心支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斯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9.00元,减半收取计56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国义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