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永年区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邯郸紫山特钢铸锻厂、邯郸市永年区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408执1056号

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

主要负责人:李艳霞,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邯郸紫山特钢铸锻厂,,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永合会镇

法定代表人:段天增,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南界河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燕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永合会镇焦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天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焦窑坑口电厂,,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县焦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敬国,该厂厂长。

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4民初4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紫山特钢铸锻厂、邯郸市永年区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焦窑坑口电厂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邯郸紫山特钢铸锻厂、邯郸市永年区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焦窑坑口电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邯郸紫山特钢铸锻厂、邯郸市永年区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焦窑坑口电厂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邯郸紫山特钢铸锻厂、邯郸市永年区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焦窑坑口电厂的财产以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英军

审判员  梁建星

审判员  豆永周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