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408执异18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界河店乡南界河店村南。
法定代表人:燕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男。
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
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
负责人:吴肖娟,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宏涛,男,该行副行长。
被执行人:邯郸紫山特钢铸锻厂。
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永合会镇
法定代表人:段天增,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永合会镇焦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王天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沛琪,男,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邯郸市永年区焦窑坑口电厂。
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焦窑村西
法定代表人:李敬国,该厂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兴支行与被执行人邯郸紫山特钢铸锻厂、邯郸市紫山特钢集团有限公司、邯郸市永年区焦窑坑口电厂、邯郸市永年区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恒通公司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审查过程中,邯郸市永年区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邯郸市永年区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邯郸市永年区恒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晓玮
审判员 武伟燕
审判员 翟路鑫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游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