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赛西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赛西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嘉语昕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21民初9525号
原告湖南赛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螺丝塘68号星沙国际企业中心第2厂房栋7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王蕾。
被告湖南***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隆平高科技园雄天路98号孵化楼2号栋4楼401-06室。
法定代表人李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赛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赛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科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赛西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赛西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湖南赛西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柳青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才华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