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591民初2700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家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
原告***与被告湖州**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向本院声明不再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