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02民初394号
原告:***海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长安区胜利北街178号神州嘉园27-3-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670316477R。
法定代表人:张跃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洪岗,河北子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凤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24469291。
法定代表人:刘长友。
委托代理人:苏宝杰、刘崭峰,河北瀛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思商贸有限公司与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原告***海思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思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件收取50元,由原告***海思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郝金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郑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