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43312号
原告:北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京顺东街6号院18号楼1层101内02。
法定代表人:张荣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清,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凤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友。
原告北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重复立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撤诉。
审判员 刘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