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3125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县。
原告:***,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县。
原告:***,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县。
原告:李广海,男,1953年2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县。
原告:李广江,男,1959年7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县。
原告:王玉清,男,196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县。
原告:赵治国,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县。
原告:李令宝,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县。
原告:李令海,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县。
原告:王金明,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县。
原告:许英才,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县。
原告:李令振,男,1963年6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县。
原告:徐金辉,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县。
被告: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风化店乡凤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长友,职位。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住沧县。
***、***、***、李广海、李广江、王玉清、赵治国、李令宝、李令海、王金明、许英才、徐金辉、李令振与***、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李广海、李广江、王玉清、赵治国、李令宝、李令海、王金明、许英才、徐金辉、李令振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广海、李广江、王玉清、赵治国、李令宝、李令海、王金明、许英才、徐金辉、李令振撤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
审判员 白西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智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