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02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罗军,汉族,男,1971年10月2日生,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沧县风化店乡凤凰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52446929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罗军与被执行人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纠纷一案,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沧劳人仲案[2015]18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军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权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