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902执24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罗军,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千童大道88号,组织机构代码911309007524469291。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罗军与被执行人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罗军依据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沧劳人仲案[2015]18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8)冀0902执24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8年3月3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2018年7月6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不予执行申请书一份,以仲裁裁决书未送达给被执行人为由,要求本院不予执行。
本院收到申请书后,查明沧劳人仲案[2015]185号仲裁裁决书已于2017年2月3日向仲裁申请人罗军的委托代理人***送达,对于仲裁被申请人的送达情况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证明材料,称仲裁裁决书已向被申请人公告送达,裁决书最后一页倒数第二行“二0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中的“十二”应该是“十一”属于打印错误,特此更正。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材料显示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8日在沧州晚报上发布公告,内容包括“请在开庭后的15日内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本院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仲裁裁决书的送达方式未作明确规定,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根据这一规定,公告送达的适用应有两个条件:一、存在具体的法律文书;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8月18日发布公告,于2016年12月26日才作出仲裁裁决书,虽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作出仲裁裁决书的日期进行了更正,但发布公告时仲裁裁决书尚未作出。综上,本院认为沧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公告送达方式不当,沧劳人仲案[2015]185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罗军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毕凤祥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权秀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