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曹妃甸区润通物资经销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pt”>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民辖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妃甸区润通物资经销处。

经营者:***,男,195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曹妃甸区。

原审第三人:京冀曹妃甸协同发展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庆,经理。

上诉人河北路友交通设施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9民初918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所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从未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从未具体实施过建设工程的施工行为,根本不涉及专属管辖的问题,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签订的《三方抵账协议》中明确表述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工程款805932元,上诉人主张与被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但是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所以应当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曹妃甸区,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