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执25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京龙领地坐标15号楼15(F)-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7BYP06F。

法定代表人:卓建平。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2002民初3432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59,87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曾 萍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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