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2002执25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执行人: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京龙领地坐标15号楼15(F)-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7BYP06F。
法定代表人:卓建平。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2002民初3432号具有执行内容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59,87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曾 萍
审判员 尹亚军
审判员 梁小龙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邹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