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雁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2002民初3432号

原告:**,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四川朗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娇子大道京龙领地坐标15号楼15(F)-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MA67BYP06F。

法定代表人:卓建平。

被告:***,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刚公司)、被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54000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6200元。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1日,被告因为施工需要与原告签定了《车辆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川T×××××重型货车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暂定为5个月,每月的租金为16000元。同时约定了结算方式和违约责任。事后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10日进行结算,但是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至今仍欠54000租金,故请求如上。

被告永刚公司、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日,原告**(出租单位)与二被告(承租单位)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合同主要载明:“出租人将川T×××××货车租与承租人,租期5个月,租金每月16000元,次月给付租金,如不按时给付租金,逾期一天,加罚一天的租金”,该合同加盖被告永刚公司公章,其后,经原告与二被告结算,二被告于2019年8月10日出具欠条一张与原告执存,载明:“今欠到**货车租赁款70000元(大写柒万元整),欠款人***,2019.8.13”,该欠条加盖被告永刚公司公章,被告***其后支付原告部份租金,二被告尚欠原告租金54000元未付,经催收无果,原告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二被告未到庭抗辩,也未提供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事实予以确认,二被告应共同连带给付所欠租金。二被告未按时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但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酌定4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连带支付原告**租金54000元、违约金4000元,共计5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元,减半收取778元,(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由被告***、被告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被告***、被告四川永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旭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前梅

书 记 员  鄢丽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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