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河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局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79号
原告:***,男,1968年1月5日出生,回族,住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元庆,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郑州市文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1010017003932XN。
法定代表人:席文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昊,山东鼎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局(原枣庄市国土局薛城分局),,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长江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70403MB28705446。
法定代表人:单德良,局长。
被告: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枣庄市国土资源局),住所,住所地为枣庄市薛城区光明大道**社会信用代码为11370400MB28552213。
法定代表人:李慧,局长。
原告***、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枣庄市薛城区自然资源局、枣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韦春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柳恒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