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河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深圳格林电能源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民终65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八纬路219号。
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聚忠,广东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格林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园23栋1、2、3、4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征,广东同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76号。
法定代表人:姜炎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六局)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格林电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林公司)、原审被告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民初12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建六局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需赔偿被上诉人的任何经济损失。二、依法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的工厂所在地比上诉人的施工地明显高出,且相距50米以上,如果其排水通畅不会发生水浸,因此上诉人无需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即使其工厂被水浸与上诉人的施工有一定的因果关系,那么上诉人也不应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过错比例。首先,中化公司是在被上诉人附近直接施工方,与被上诉人共用排水管,其施工带来的泥沙堵塞下水管会对被上诉人的排水造成影响。其次,被上诉人自身未能提前防范暴雨,没有应对措施,若能及时发现水浸并采取措施,则不可能造成变压器损坏到需要更换的地步。所以,被上诉人应承担更大的过错比例。再次,被上诉人更换的变压器不知去向,残值未予以扣除。两台价值几十万的变压器不可能没有残值,因其未能提供被更换的变压器的照片、视频、处理方式方法,上诉人怀疑其更换新变压器的真实性。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格林公司对上诉人中建六局答辩称:一、本案事实清楚,上诉人野蛮施工,挖断被上诉人工厂的下水道,造成排水管道堵塞,直接给被上诉人工厂造成水浸的后果。当时整个工厂停工七天,被上诉人有100多个员工,且场地的电子原材料及机器设备都造成重大损失,被上诉人认为损失达到140多万元。一审只判决了38万元,我们也没有提起上诉。我们认为整个过程中是受害者,不应当承担10%的责任。被上诉人考虑到尽快解决本案,所以没有提起上诉。
原审被告中化公司陈述称:一审判决我们承担30%的责任,我们认为不应承担该责任。当时大暴雨引发了水灾,此后,街道办对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出具了报告,是由上诉人野蛮施工造成的,应该由他们承担全部的责任。政府出具报告后,上诉人让我们承担责任是不合理的,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责任。在施工过程,我们单位也遭受很大的损失,我们没有上诉,是因为不抗抗力的因素造成的损失,是不予赔付的。出于人道主义,我们积极配合。
格林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中建六局、中化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436446元;2、中建六局、中化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30日,格林公司所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园区发生水浸,水深约15厘米,一楼车间设备及物料损坏,变配电设备受损。
2018年9月10日,格林公司向中建六局发出《关于白石厦社区地下管网工程施工不当造成深圳格林电能源有限公司损失的索赔函》,主要内容“贵司在承接白石厦社区地下管网工程中,现场施工人员野蛮施工,挖断我公司旁边的地下排水主水管,堵塞下水道,致使排水大大降低。我公司人员多次要求其整改,但贵司人员始终不予理睬也未做任何处理。2018年8月30日,深圳市遭遇大暴雨袭击,因贵司在施工过程中挖断地下排水主水管,堵塞下水道,致使雨水及泥沙无法顺畅排出,雨水改道经厂房南侧配电房旁的侧门涌入厂区。现场有大量雨水及淤泥涌入我公司厂区及一楼车间和变配电房内,造成我公司变配电设备全部损坏报废,也给厂区一楼的设备和物料造成损坏,致使我公司连续几天都无法恢复生产,给我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该函还附有《浸水部分损失清单》,列明直接损失:1、配电房高低压柜更换24,0000元;2、变压器损坏2台更换128,000元;3、搅拌机修复80,000元;4、涂布机维修120,000元;5、分条滚压机修复50,000元;6、正极浆料100公斤1,800元;7、负极浆料200公斤3,200元;8、铜箔20公斤1,700元;9、铝箔20公斤540元;10、正极材料500公斤9,000元;11、负极材料400公斤6,400元;12、人工损失113,287元;13、厂房租金及其它费用49,434元;14、基本电费8,085元;15、转厂运输5,000元;16、利润损失350,000元;间接损失:因停产造成交货延期270,000元,共计1,436,446元。
2018年9月11日,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事处向区治水提质办发出深宝福街[2018]63号《关于提请督促福永、怀德片区雨污分流管网工程施工单位文明、规范施工的函》,主要内容:“2018年8月30日上午9点40分,我街道龙王庙工业区23栋旁的1号边坡工程工地边坡有大量黄色泥水从工地流出,附近工厂室内被水浸约15CM。其后,白石厦昌荣有限电机厂南山体边坡工程附近发现下水道断裂形成一个空洞深约1米。在接报后,我街道组织安监办、应急指挥中心、城管办、城建办、网格中心、社区工作站等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如设置警戒线、转移水浸厂区(深圳格林电能源有限公司)及涉险范围人员、组织边坡施工单位清理下水道等,并组织街道地质灾害和地面塌陷第三方专业巡查队伍(深圳市工勘岩土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地质灾害和地面塌陷隐患评估的工作。经排查发现,本次水浸主要原因是原有市政排水管道堵塞造成大量山水无法及时排出,导致雨水在边坡治理工程工地范围内滞留后,最终夹带工地泥沙排向相邻的厂区和市政道路。事后经详细调查研究发现福永、怀德片区雨污分流管网工程施工单位为图施工方便直接挖断现状1米混凝土雨水管道,将新建的污水管道横穿雨水管断面成十字交叉铺设。经调查,该施工单位这种不文明施工现象屡禁不绝,曾经也发生类似现象,遇到现状已经埋设路灯电缆、消防管道路段时,雨污分流管网施工方,也用相似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造成了多次毁坏。施工单位不对现状管线进行避开或保护,随意挖毁,不考虑后果施工,导致近期各社区多次向我街道投诉,要求对涉事工程进行停工整顿(照片附后)。另一方面,我街道白石厦昌荣有限电机厂南山体边坡工程在山水××市政管道××前××预先××、××车××队泥沙进行沉淀后,再排入市政管道,并且施工单位在雨期固定挖掘机,定时清理池内泥沙。此临时排水措施在2018年6月6日-8日的大暴雨时就经历过考验,并未产生对雨水管道堵塞和水浸现象(照片附后)。…”该函还附有相应调查报告及相关照片,其中包括格林公司8月30日水浸现状照片。
2018年8月31日,格林公司(甲方)与深圳市鹏翔电气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鹏翔公司)签订《深圳格林电能源配电抢修合同书》,约定乙方包干甲方配电抢修有关事宜,发包金额人民币240,000元。
2018年9月3日,格林公司(甲方)与鹏翔公司(乙方)签订《深圳格林电能源配电抢修合同书》,约定乙方包干甲方变压器更换有关事宜,发包金额人民币128,000元。
原审另查,格林公司系一家电池生产企业。中建六局系涉案雨污分流管网工程施工单位,中化公司系涉案边坡治理施工单位。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建六局作为地下管网施工单位,为图施工方便直接挖断现状1米混凝土雨水管道,将新建的污水管道横穿雨水管断面成十字交叉铺设,严重影响原有市政管道排水功能,系格林公司所在厂区水浸的主要原因,应对格林公司的相应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中化公司作为边坡治理施工单位,未及时清理工地松散泥沙,导致下大雨时雨水夹带泥沙进入下水道,堵塞了市政排水管道,系格林公司所在厂区水浸的次要原因,应对格林公司的相应损失承担次要责任。格林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在大暴雨来临前,没有组织工人做好事前应急措施,如门前堆砌沙包、转移堆放在低层的原材料、对不能移动的电气设备加装保护措施等,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部分。格林公司为恢复生产,更换受损变压器及配电柜等,支出368,000元等直接损失部分,应当予以赔偿。至于格林公司主张的机器修复费用、各种材料报废、人工损失、基本电费、转厂运输、厂房租金及其他费用、利润损失、订单损失等,理据不充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但考虑格林公司作为生产企业,因配电抢修需时五天,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一定影响,酌定格林公司停工损失20,000元。对于格林公司的上述损失388,000元,原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具体情况,酌定中建六局承担60%赔偿责任,中化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格林公司自行承担10%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原审判决:一、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深圳格林电能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32,800元;二、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深圳格林电能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16,400元;三、驳回深圳格林电能源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28.02元,由深圳格林电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2941.45元,由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3191.05元,由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595.52元。
本院二审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工厂所在地比上诉人工地高且相距50米以上,上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根据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办事处发出的《关于提请督促福永、怀德片区雨污分流管网工程施工单位文明、规范施工的函》,已经明确涉案工厂水浸的原因系雨污分流管网工程施工单位为图施工方便,挖断雨水管道,存在不文明施工的现象。上诉人不文明施工的行为严重影响原市政管道排水功能,是格林公司被水浸的主要原因,原审酌定上诉人承担60%的责任,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化公司未做好工地泥沙管控工作,在市政管道排水不畅的情况下,加重了市政排水管道的堵塞,原审认定中化公司承担30%的责任,比例恰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怀疑格林公司更换变压器的真实性并主张格林公司的损失没有扣除残值,本院认为,首先,格林公司被水浸更换变压器,已经提供了合同书、验收申请单、转账凭证予以佐证,能够证明其损失属实,本院采信格林公司的损失主张;其次,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格林公司更换变压器的残值是多少。此外,格林公司更换变压器,除直接经济损失外,亦耗费人力物力,即便格林公司处理报废变压器存在少量残值,亦应与格林公司付出的人力物力相抵。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792元,由上诉人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雅媛
审判员  伍 芹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想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