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河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枣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1564号
原告: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明大道北侧(嘉汇大厦八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579351220N。
法定代表人:王子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召军,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932XN。
法定代表人:席文明,执行董事。
原告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2元,保全费5,000元,由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运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辉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403民初1564号
原告: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高新区光明大道北侧(嘉汇大厦八楼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3579351220N。
法定代表人:王子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召军,枣庄高新众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文化路街道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932XN。
法定代表人:席文明,执行董事。
原告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枣***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2元,保全费5,000元,由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运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