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河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格林电能源有限公司、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执526、5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深圳格林电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白石厦龙王庙工业园23栋1、2、3、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N66G96。
法定代表人李国敏。
被执行人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7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17003932XN。
法定代表人席文明。
申请执行人深圳格林电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03民终6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116400.00元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526号,受理费由本院移送执行,编立案号(2021)粤0306执527号。
经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9641.52元扣划至本院账户,其中用于支付执行款116400元,用于支付案件受理费1595.52元、执行费1646元。
本院认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并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执行措施。申请执行费164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65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春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梁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