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地质河南局集团有限公司

***与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3民初1242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5月6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恒军,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和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
法定代表人:金吉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赛林,女,汉族,1962年1月17日生,住上海市静安区。系该项目督查经理。
被告: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div>
法定代表人:席文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丽,河南锦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西三环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李瑞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怡琳,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丽,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新阳辰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许昌路中盟财富**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曹忍,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92年5月24日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洛阳市新安县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诉被告浙江宝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化地质郑州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博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新阳辰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为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治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维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