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荣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9民初177号之一
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荣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39元,由原告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子焜
书记员  陆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