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荣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9)桂0109执保8号
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荣都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荣都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19)桂0109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19年1月14日冻结对被申请人广西荣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8877.1元的冻结(账户:81×××92,实际冻结19011.25元,额度冻结429085.41元),冻结期限为1年,自2019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1月14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19)桂0109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