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荣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桂0109财保3号
申请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西荣都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8877.1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128877.1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荣都建设有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或隐匿财产,便于和保证裁判文书的执行,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以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28877.10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广西荣都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28877.1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查封、冻结、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作任何处分。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164元,由申请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梁 哲
法官助理  王 琳 书 记 员  李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