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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3民初50号
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营业场所:山西省永济市中山西街8号。
负责人: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
被告:**,营业场所:山西省闻喜县礼元镇行村第三居民组。
负责人:王某3。
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丰喜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安装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省防腐保温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马  浩  洁
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东杰
书 记 员     陈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