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宇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宇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裁定书
(2021)鲁0902财保676号
申请人山东宇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万元的财产。担保人泰安市瑞恒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为该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防止被申请人一方转移财产,申请诉前保全财产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泰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齐鲁银行xx的存款48万元,账号为86×××28。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百吉
书记员  崔昌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