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11财保412号
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宇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蒋某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相应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相应财产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宗振昌
法官助理傅洋洋
书记员李董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