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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朗旭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8民终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田爱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士元,荆门市东宝区子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朗旭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3号。
法定代表人:周光远,董事长。
上诉人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耀公司)因与湖北朗旭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钟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经查,本案一审庭审笔录(2018年11月7日)第14页记载,朗旭公司所举证据二的证明目的为“证明1.蔡学升个人只建了基础,其他是付成洲组织实施;2.蔡学升退出由付成洲承建2、3号厂房……”等,诉争工程实际是否由鼎耀公司承建,案外人蔡学升与鼎耀公司的关系等属本案基本事实,应予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钟祥市人民法院(2017)鄂0881民初4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钟祥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鼎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3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周丽红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王 冉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李园园
书记员陈锦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