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鄂2825执1057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湖北朗旭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长寿三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98022403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9日,系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宣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50114829650。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宣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2)鄂2825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257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2632元,并承担执行费3794元。因被执行人宣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属政府职能部门,其名下银行账户内均为工资、工程专款,不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本案暂时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约定期限届满两年内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