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881民初1921号
原告: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9802240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宣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宣恩县珠山镇民族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25011482965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基公司)与被告宣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宣恩县住建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
全基公司诉称,2018年1月全基公司通过招标获得宣恩县城区延伸道路路灯采购及安装项目工程,工程总造价为936000元,双方于2018年1月签订了《路灯工程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全基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完成了工程建设,该工程于2018年8月1日经宣恩县住建局验收合格并交付其管理使用。根据《路灯工程安装合同》第四款即付款方式的约定,货到初步验收合格且安装调试合格后20天内支付合同总价的80%即748800元,经验收资料整理并移交城管部门管理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5%即140400元,余款5%作为售后服务保证金满两年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但宣恩县住建局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故全基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宣恩县住建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项目所在地为湖北省宣恩县,故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管辖,《路灯工程安装合同》中有关协议管辖的内容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在卷证据材料显示,本案涉及路灯安装工程的基础开挖、混凝土浇注等地面施工,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湖北省宣恩县,故本案应由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具有优先性、排他性及强制性,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宣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