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市白果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鄂0881民初1922号 原告: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9802240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恩施市白果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恩施市白果乡白果集镇银杏路4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11422801011466121N。 负责人:***。 原告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恩施市白果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273228.29元;2、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32445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4月10日,原告通过招投标获取被告恩施市白果乡集镇路灯安装工程,并于2019年4月18日与被告签订了《白果乡集镇路灯工程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完成了安装工程,被告于2019年10月10日组织工程验收后质量全部合格,并制作《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最终经湖北大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该工程造价编审,确认工程总造价为873228.29元,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凭审计报告及税务发票向乙方结算工程款,并预留总工程款的3%作质量保证金,二年后退还。但被告并未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付款义务,支付部分工程款后,下欠原告273228.29元工程款经原告多次索要均无果。 被告恩施市白果乡人民政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28条第2款之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即恩施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即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案涉不动产在恩施市白果乡。故原告管辖权异议成立,本院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本案应当由恩施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恩施市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