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钟祥市祥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民辖21号 原告: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9802240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钟祥市祥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祥市郢中镇莫愁大道1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0581234256。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第三人:***,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基实业公司”)与被告钟祥市祥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全基实业公司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钟祥市祥顺机电商贸有限公司、***因不当得利返还其173567元。事实和理由:第三人***于2013年5月26日参股280万元成为原告全基实业公司股东并被选举为董事长。在***全权管理公司期间,于2013年7月至2014年1月27日分十笔转给被告173567元。因***于2015年3月14日退出原告全基实业公司后未移交账目,原告全基实业公司于2016年向法院起诉及报公安追索账目至今,2020年经查银行流水发现原告全基实业公司向被告转账。经过公安经侦询问,被告承认此笔款双方未发生业务关系。被告与第三人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请法院判令返还。 钟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退休前系该院领导干部,本案纠纷与***有利害关系,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钟祥市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其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京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