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8民辖22号 原告: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钟祥市经济开发区西环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698022403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6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第三人:***,男,195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钟祥市。 原告湖北全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基实业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钟祥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 原告全基实业公司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因不当得利返还其194769.6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6日钟祥新宇机电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入股全基实业公司作为股东,***作为新宇公司委派接任全基实业公司出纳。在***任职期间分别在银行取现金十次并占有该资金,达194769.6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 钟祥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退休前系该院领导干部,本案纠纷与***有利害关系,该院依法不能行使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钟祥市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其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京山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