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重光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市山祥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5民初4932号

原告:**,男,197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罗剑林,重庆金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山祥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赶水镇小渔沱跃进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7748500099。

法定代表人:杨宇,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杰,男,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重庆市山祥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山祥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剑林、被告山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山祥公司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22082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3月1日到被告山祥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一直工作到201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原告**从入职开始每天工作12个小时,每月周六、周日只休息6天。被告山祥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的150%的标准支付延时加班工资,未按20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未按300%的标准支付节假日加班工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山祥公司辩称,原告**未明确加班的具体年月日及小时数,也未明确周末加班的具体概念。被告山祥公司未安排原告**加班,即使安排了加班,也已经按照原告**工作期间的情况足额支付了加班费,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5年3月1日进入被告山祥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被告山祥公司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制度。

2015年3月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山祥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组成为基本工资+绩效(安全绩效、经营绩效)+加班费+其他,基本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绩效工资分安全绩效和经营绩效,安全绩效系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效能、安全风险作出考核,经营绩效系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随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加班费系劳动者在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工资,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以劳动合同履行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计算基数随最低工资标准提高调整,其他则为用人单位发放的补贴。第八条第三款约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款约定,若双方均认为对方符合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可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继续签订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九条第4款约定:乙方确认本人在合同中书写的通讯地址(户口所在地)系真实有效的,甲方任何书面通知均能够送达该地址。如乙方因故搬迁或要求变更送达地址,应于变更之日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邮寄送达该地址的所有文书无论拒收或无法送达均视为有效送达。第6款约定:双方确认,公司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10款约定:所有岗位严格按公司规定上班时间,在规定时间外提早打考勤或延迟打考勤的,必须经总经理审核后可确认未延时加班,否则视为其员工个人行为,公司不作加班处理。

2015年3月4日,原告**与被告山祥公司签订了《合同补充附件(一)》,载明:物运部水渣料线铲车驾驶员工资组成说明: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含中夜班费)+奖金,满足最低不低于4000元。若工作满一年,并且全年无安全事故,年终可享受安全风险金500元。部分国家法定假日当班的给以额外津贴,春节七天(年三十至初六),每天补贴150元。此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5年11月25日,被告山祥公司发布《通知》,载明:因受重钢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企业在股份公司内部承接的各项业务处于严重的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十分困难,为了企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大家共同面对困难,公司决定从2015年12月起对企业全体职工采取降薪(降工资总额的10%)的办法,希望大家给予理解与支持。至于何时恢复原有待遇,将视重钢股份公司经营状况决定。

2016年12月6日,被告山祥公司发布《作息时间规定》,载明:一、白班班组上下班时间:08:00—17:30(无抢修任务情况下);二、夜班班组上下班时间:17:45—07:30;三、逢星期六:白班班组上下班时间为:08:00—17:15(无抢修任务情况下);夜班班组上下班时间:14:00—07:30。

2016年1月7日,被告山祥公司通过招商银行代发的形式向原告**发放工资1683元(以下称为发放工资);2016年1月21日发放了1683元;2016年2月3日发放了1683元;2016年3月28日发放了1682元;2016年5月5日发放了1682元;2016年5月31日发放了1682元;2016年6月30日发放了1563元;2016年8月30日发放了1669元;2016年10月31日发放了1669元;2016年11月30日发放了1669元;2016年12月26日发放了1669元;2017年1月24日发放了1669元;2017年2月28日发放了1669元;2017年3月31日发放了1669元;2017年4月27日发放了1669元;2017年6月27日发放了1669元;2017年7月26日发放了两笔,分别为1641元、1613元;2017年8月28日发放了1641元;2017年9月26日发放了1641元;2017年10月30日发放了两笔,分别为1641元、1613元;2017年11月29日发放了1641元;2017年12月21日发放了两笔,均为1641元;2018年1月25日发放了两笔,分别为1641元、3687.27元;2018年2月24日发放了3685.27元;2018年3月26日发放了4073.27元;2018年4月27日发放了3636.77元;2018年5月25日发放了3685.27元;2018年6月26日发放了3499元;2018年7月26日发放了3654.23元;2018年8月27日发放了3605.73元;2018年9月25日发放了3605.73元;2018年10月25日发放了3654.23元;2018年11月27日发放了3909元;2018年12月25日发放了3609元;2019年1月25日发放了4000元。

2017年1月,原告**在《山祥公司2017年1月工资发放表》上签字确认,载明:加班工资860,节日加班1240,实发2100;2017年2月,《山祥公司2017年2月工资发放表》载明:**的加班工资970,节日加班630,实发金额1600;2017年3月,原告**在《山祥公司2017年3月工资发放表》上签字确认,载明:加班工资1600,实发金额1600;2017年4月,《山祥公司2017年4月工资发放表》载明发放的劳动报酬为:加班工资1340,节日加班310,实发金额1650;2017年5月,原告**在《山祥公司2017年5月工资发放表》上签字确认,载明:加班工资1290,节日加班310,实发金额1600;2017年6月,《山祥公司2017年6月工资发放表》载明:**的加班工资2000,实发金额2000;2017年7月,原告**在《山祥公司2017年七月工资发放表》上签字确认,载明:加班工资2000,实发金额2000;2017年8月,原告**在《山祥公司2017年8月工资发放表》上签字确认,载明:加班工资2000,实发金额2000;2017年9月,原告**在《山祥公司2017年9月工资发放表》上签字确认,载明:加班工资2000,实发金额2000;2017年10月,《山祥公司2017年10月工资发放表》载明:加班工资1368,节日加班932,实发金额2300;2017年11月,原告**在《山祥公司2017年11月工资发放表》上签字确认,载明:加班工资2050,实发金额2050。上述表格上有劳动者本人签字确认,载明的劳动报酬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原告**对发放的金额无异议。

2017年1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七年一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原告**的基本工资为1500元,早晚津贴500元,扣款医保67元,养老失业保险264元,实发工资1669元;2017年2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七年二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早晚津贴50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补扣1月差额保险28元,实发工资1613元;2017年3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七年三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早晚津贴50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实发工资1641元;2017年4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七年四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早晚津贴50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补扣2月差额保险28,实发工资1613元;2017年5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七年五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高温工资40元,早晚津贴46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实发工资1641元;2017年6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七年六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早晚津贴50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实发工资1641元;2017年7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七年七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高温工资150元,早晚津贴35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实发工资1641元;2017年8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七年八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高温工资150元,早晚津贴35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实发工资1641元;2017年9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七年九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高温工资80元,早晚津贴42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实发工资1641元;2017年10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七年十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高温工资80元,早晚津贴42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实发工资1641元;2017年11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高温工资80元,早晚津贴42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实发工资1641元;2017年12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加班工资255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薪金5.73元,实发工资3685.27元;2018年1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八年一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加班工资255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薪金5.73,实发工资3685.27元;2018年2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八年二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加班工资295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薪金17.73元,实发工资4073.27元;2018年3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八年三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加班工资2000元,年休假50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薪金4.23元,实发工资3636.77元;2018年4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八年四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加班工资2050元,年休假500元,扣款医保72元,养老失业保险287元,薪金5.73元,实发工资3685.27元;2018年5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八年五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节日加班2050元,年休假工资500元,扣款医保80元,养老失业保险311元,补扣保险160元,实发工资3499元;2018年6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八年六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加班工资2510元,高温津贴40元,扣款医保80元,养老失业保险311元、薪金4.77元,实发工资3654.23元;2018年7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八年七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加班工资2450元,高温津贴50元,扣款医保80元,养老失业保险311元,薪金3.27元,实发工资3605.73元;2018年8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八年八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加班工资2350元,高温津贴150元,扣款医保80元,养老失业保险311元、薪金3.27元,实发工资3605.73元;2018年9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八年九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加班工资2500元,高温津贴50元,扣款医保80元,养老失业保险311元、薪金4.77元,实发工资3654.23元。2018年10月的《山祥公司二零一八年十月份工资发放表》载明基本工资1500元,加班工资2800元,扣款医保80元,养老失业保险311元,实发工资3909元。该部分劳动报酬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原告**对发放的金额无异议。

2015年3月起至2019年1月,被告山祥公司为原告**参加了工伤保险;2015年4月起至2017年8月,被告山祥公司为原告**参加了生育保险;2015年4月起至2019年1月,被告山祥公司为原告**参加了企业养老、失业保险;2015年5月起至2019年1月,被告山祥公司为原告**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

2017年原告**每月个人应缴纳的各项保险金金额分别为养老保险269.60元、医疗保险67.40元、失业保险16.85元。2018年原告**每月个人应缴纳的各项保险金金额分别为养老保险293.12元、医疗保险73.28元、失业保险18.32元。

原告**于2018年12月31日向被告山祥公司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书》,载明:我与此前山祥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3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将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因我与贵公司多次协商,未就每天的工作时间由12小时/天降为8小时每天达成一致意见,为此,我与贵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届满后自动终止。被告山祥公司于2019年1月1日收到该通知。

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

2019年3月28日,原告**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山祥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371元、延时加班工资70500元、周末加班工资36211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411元、赔偿金16411元。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渝长劳人仲案字﹝2019﹞第2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山祥公司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900.3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27.50元、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333.2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余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山祥公司支付其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122082元,就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411元、赔偿金16411元的仲裁请求,其已经另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后原告**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请求被告山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的诉讼,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

对于当事人双方无争议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评析如下: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3月、2017年5月、2017年6月、2017年9月至12月、2018年1月至3月、2018年7月至9月的考勤表,被告山祥公司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辩称该考勤表上无考勤管理人员的签字,也未加盖被告山祥公司的公章,且考勤表上的所有字迹均是由一人书写。上述考勤表上没有任何考勤人员的签字确认,被告山祥公司也未加盖公章或负责人在其上签字予以确认,上述考勤表中的大部分存在涂改痕迹,故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向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山祥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5371元、延时加班工资70500元、周末加班工资36211元、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2758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6411元、赔偿金16411元。重庆市长寿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24日作出渝长劳人仲案字﹝2019﹞第22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被告山祥公司支付原告**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900.30元、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827.50元、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6333.20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余仲裁请求。原告**虽向就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仲裁请求向本院另案提起诉讼,但其已经撤回起诉,本院业已裁定准许,故对该项仲裁请求,本院不作为审理对象,并予以确认。

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被告山祥公司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包括因加班而产生的加班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即“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具体加班事实的存在。原告**提交的2017年3月、2017年5月、2017年6月、2017年9月至12月、2018年1月至3月、2018年7月至9月的考勤表的真实性,本院已不予采信,其也未举示其他证据证明被告山祥公司掌握有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原、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九条第10款虽约定有“在规定时间外提早打考勤或延迟打考勤的”的内容,但原告**未举示证据证明被告山祥公司实际实行了相应的考勤制度。综上,原告**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具体加班事实的存在以及被告山祥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对其请求的加班工资,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山祥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333.2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许武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锟

书 记 员 梅 姣